(上图)八位律师控告建三江农垦公、检、法三机关违法办理法轮功案件 |
控 告 书
控告人: 唐天昊,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523059152。
袭祥栋,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604209782。
王全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11398964。
刘连贺,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212109087。
王 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1070328。
陈智勇,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101147361。
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39228639。
张维玉,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64359581。
控告事项
控告建三江农垦法院在审理石孟文等人破坏法律实施一案期间,建三江农垦公、检、法三机关违法办案,控告人要求建三江农垦检察院立即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纠正三机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刑事责任。
控告事由
一、 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的违法情形
1、本月17、18日,八控告人在建三江参加石孟文等人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开庭期间,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以执行“12.17安保任务”为名,安排至少三十名警察对控告人实施寸步不离的跟踪盯梢,直接影响控告人正常的工作和休息。
2、八控告人在往返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法庭的途中遭到建三江警察三道关卡的无辜盘查骚扰,频繁查验登记证件四次。
3、八控告人到达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法庭大厅时被建三江公安警察要求同本案公诉人、审判人员一并接受安全检查。
4、石孟文等人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的重要证人石孟昌、石秀英遭到建三江公安人员的控制,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出庭作证。
八控告人认为建三江公安人员滥用职权、选择执法、故意制造紧张恐怖气氛、无辜阻碍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已严重违法,该“任务”的策划者已涉嫌重大犯罪,检察院应立即立案查处。
二、 建三江农垦检察院违法情形。
1、 出庭公诉人的组成不合法,起诉书上只载明刘爱因一名检察员,出庭的公诉人却是三人,在八控告人提出异议后,公诉人解释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出庭公诉人可以是一名或多名检察人员担任,本案其他两位出庭的检察人员接受了检察长的指派和授权。公诉人未向法庭出具任何指派手续,控告人认为除检察长到庭口头宣布指派令或授权外,未在起诉书中出现的公诉人必须提供检察长的指派手续,自己无权宣布检察长的指派,控告人无法确认真实性,坚决要求两人退出法庭。
2、建三江农垦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存在不确定性,公诉人当庭随意更改,且隐匿了重要证据。公诉人刘爱因在宣读起诉书时故意漏掉证据“7、处理‘法轮功’类案件协调会议会议纪要”,且未将该关键证据移交建三江农垦法院,严重违法。
三、 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情形
1、 未依法向控告人张维玉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三日前未依法向四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
2、 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审判长王敬军驳回四被告人提出由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正当合法要求,严重违法。
3、 开庭地点不合法,开庭地点选择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建三江农垦法院派出法庭前进法庭,增添诉累、增加诉讼成本,劳民伤财。
4、 限制旁听人数的审理方式不合法,法庭明明有多个空座,但只允许每位被告人的两名亲属参与旁听,明显违法公开审理的原则。
5、 八控告人多次提出要求审判长、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被院长决定驳回且不允许复议一次,被审判长自行决定驳回且不允许复议数次,还有很多次回避要求,审判长直接置之不理。
6、 八控告人提出的公诉人组成、起诉书变更等重大违法情形,审判长王敬军只是让书记员记录在案,未当庭纠正、裁决。
7、 审判长王敬军无辜打断甚至剥夺控告人的发言并警告控告人袭祥栋、王宇。
8、针对八控告人提出的多项合理、合法申请,审判长王敬军置之不理。
9、 庭审中执勤法警不受审判长的指挥,直接对控告人袭祥栋、唐天昊实施暴力,抓胳膊、按肩膀并伸手想掐控告人的脖子,两控告人提出训诫要求后,审判长王敬军置之不理。
10、 休庭期间,法警侮辱、谩骂控告人唐天昊“扯犊子”, 侮辱控告人王宇串供。
11、 庭审期间,旁听法警向公诉人传递纸条,严重违反法庭纪律,很明显公诉人在接受庭外指挥、操控,八控告人要求合议庭责令公诉人当庭作出说明,审判长王敬军置之不理。
控告人认为,如此枉法的庭审已经无法继续进行,上述问题不解决,后续的庭审程序将无任何法律效力,整个庭审活动已无公正可言,为维护四被告人以及控告人的诉讼权利,控告人依法提出控告,请检察院立即调查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此致
建三江农垦人民检察院
(摘自: 大纪元2014年12月19日, 《八律师拒绝建三江非法庭审 控公检法违法》)